解答都在《等級判定原則》裡。
1.符合兩項以上的鑑定向度 且 基準等級不同:以較重等級為準。
2.符合兩項以上的鑑定向度 且 基準等級相同
(1) if 殘障類別是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若評定鑑定向度超過四項以上,且其中有兩項或兩項以上之最高障礙程度相同,
等級應晉升一級,以一級為限。
(2) if 殘障類別是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若評定鑑定向度同時具有兩項或兩項以上之最高障礙程度相同,等級應晉升一級,但以一級為限。
(3) if 是其他殘障類別
不管有幾項,就以相同的最高級別為準。
3.符合兩類以上的障礙類別 且 基準等級不同:以較重等級為準。
4.符合兩類以上的障礙類別 且 基準等級相同:等級應晉升一級,以一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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