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遺產進階篇2》我們碰到一個問題:
縱使ABC「已簽」分割協議書,A突然耍無賴反悔不給印鑑證明,此時BC依然「不能」過戶;
那,可憐的BC到底該怎麼辦?
Q1:(靈光一閃) 可以去法院打訴訟、提「裁判分割」嗎?
不行。
「分割協議書」是一種契約,「簽訂了分割協議書」表示契約已成立,
法院會認為,你們已經用「協議分割」有了共識,不能再用「裁判分割」決定遺產處理。
以上不是我說的,在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1198號》即裁判:
”......共有人就共有物已訂立協議分割契約者,縱使拒絕辦理分割登記,
當事人亦僅得依約請求履行是項登記義務,而不得再訴請法院為裁判分割......”
Q2:(洩氣)....那到底可以怎麼辦?
方法一:告A「不履行契約」。
雖然你不能提重新請法官裁判分割,
但上面Q1說了,分割協議書是一種「契約」,所以你可以利用提告,請求A履行契約的登記義務,
這也是有法源的,請看《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1198號判決》:
”共有人就共有物已訂立協議分割契約者,
縱使拒絕辦理分割登記,當事人亦僅得依約請求履行是項登記義務,
而不得訴請法院按協議之方法,再為分割共有物之判決。”
方法二:15年後提裁判分割。
Q1說不能提裁判分割是「現在」不能提,
但既然協議書是契約,契約就會有15年的消滅時效,時效過後就可以提裁判分割訴訟了。
▼延伸閱讀:不履行協議分割之救濟 (寫在第(四)點)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52號判決 (亦說明簽分割契約後不得再用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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