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點好笑,《醫療糾紛-處理篇》都把各種醫糾處理方案詳細說明、且寫到總結了,
結果我的總結居然變成另一篇文章。XD
認真說,我原本也想做一個簡短有力的收尾,
但因為醫療糾紛牽涉到的範圍太廣、該考慮的面向太多了,
而且看著我媽現在調解委員會一直跑、衛生局電話一直打,我知道走上這條路前,實在該多思考一些事情。
【Part 1.考慮的面向】
▼該考慮的面向首推醫改會《醫療爭議參考手冊》p.18的整理:
依著上面的架構,我再多談一點:
第2點證據力強弱常不是我們能判斷的,可用第二意見方式諮詢其他醫生,(但對方也可能不願發表意見)
或先找法扶、各地方法院等免費法律諮詢,初步判斷證據力。
(另,PTT Law/pttlifelaw板有懂醫學的熱心法律人出沒,像這篇、這篇,板友人多口雜但可加減參考)
第3點時間成本,如果是調解,會在收到你的申請後15天內開調解會,(法源)
如果是調處,會在收到你申請後的10天內通知醫生/醫院,(法源)
約7-30天內你會收到第一次的書面回覆;如果不接受再行約面對面的調處會議。
至於訴訟,光是等一個醫療鑑定約6-9個月,像這篇新聞一審審3~5年是常見的,
比較會用到第6點金錢成本的也是訴訟,花多少錢請參考這篇的Q4。
最後,第7點結果,調處成功率請看醫改會統計(點"縣市衛生局調處服務"下載),各縣市不一0~100%都有,
訴訟的勝訴比率請參考這篇,說法不一但大概是10-20%左右。
【Part 2.制度的問題 v.s 個人的問題 v.s 家務事】
1.是台灣整體制度的問題?還是醫師個人的問題?
舉個經典的例子:放棄急救同意書,像這篇家屬控訴醫生的新聞,
病人家屬已簽同意書,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7》醫生不該再施行心肺復甦術,
但病人進急診室時醫生並未被告知家屬已簽同意書,根據《醫療法 §60》醫生碰到危急病人必須先搶救;
現在人救回來了,醫生要被告了。
預立醫療意願書也有同樣的困擾,像PTT medstudent板這篇討論,
就算醫生照著《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7》尊重病人意願不急救,還是常像這篇新聞被家屬威脅控告。
我個人認為以上是「醫院急診未規劃確認DNR的制度」、「台灣尚未普及落實預立意願書概念」的問題,
不該是用告醫生的方式讓個別醫生來承擔。
2.是家務事?還是醫療糾紛?
我朋友阿公的例子跟上面說的有關,(我絕對沒有說我朋友就是我喔)
阿公病危時,五個子女覺得要救,但朋友媽認為她在探望阿公過程中有聽到阿公自己表示不想被救了,
於是變成 1vs5 的狀態,院方沒有直接看到阿公的意思表示,所以最後聽多數決、急救了。
於是朋友的媽不爽啦,也因為跟其他姐妹感情不睦很久了,
下定決心就是要告醫生違反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未遵守病人本人的意願,讓其他姐妹知道她不是好欺負的。
我個人認為,這種家務事也不該用醫療糾紛的方式讓醫生來承擔。
【Part 3.個人的建議】
好,如果經過Part 2,你覺得你的問題真的是醫師該負責的醫療糾紛,
接下來就是依據Part 1的各種考量決定要用哪種方式處理,個人粗淺的建議是:
● 沒錢、沒時間:找社工室走院內流程,或利用醫改會《醫病心聲轉運站》服務。
● 沒錢、有時間:先走院內流程,若不成再申請調解或調處,找適當時機和解。
● 有錢、有時間:同上,若不成就繼續抱著「管它訴訟要幾年奉陪到底」的心去找律師準備打官司吧。
找不到「有錢沒時間」的選項吼?
我個人覺得出了院內流程都是需要一定的時間投入,至少像調解會你就一定得跟老闆請假出來開會哪。
至於找媒體、找民代,我在這篇Part5有寫到,我覺得是不得不的最後選項,
上媒體後的心神耗損可能比你想像的多。
最後,放一些醫糾過來人的經驗談,他們正在、或曾經走在醫糾的十字路口,給大家參考:
勸退文1、勸退文2、勸退文3、勸進文1、勸進文2,
醫生的苦處1、醫生的苦處2、醫生的苦處3、醫生的苦處4、醫生的苦處5;
病人的委屈1跟2、家屬的委屈3、家屬的委屈4、家屬的委屈5、家屬的委屈6。
不是該醫生負責的就不該去亂,但該爭取的也不該隱忍;醫療糾紛最難的就是在該與不該之間的界定吧!
▼延伸閱讀:【醫糾】醫療糾紛處理《概念篇》
【醫糾】醫療糾紛處理《各法詳解篇》
▼延伸閱讀:「醫療崩壞中,我該怎麼辦?」:鄉民懶人包──蔡依橙醫生
「醫療崩壞中,我該怎麼辦?」:如何精進專業──蔡依橙醫生
(看完這兩篇應該可以更了解,我上面"制度的問題不該讓單一醫生來承擔"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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