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疑問不在以下九問,請直接打到《各縣市勞工局》或《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家庭類)》。
(我打過台北市勞工局跟勞動署,態度都ok~)
Q1:不符合身心障礙、巴氏量表,就一定不能申請外籍看護? |
原則上不能申請,但有例外。
其實《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22》中,
規定可以請外籍看護的情況是「情況一:特定項目重度身心障礙」或「情況二:認定有照護需要者」,
而「情況二:認定有照護需要者」是由醫療團隊按這份《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做評估:
最右邊就是我們熟悉的「P.3巴氏量表」,
所以我們平常才把「情況二:認定有照顧需要者」簡化說成「符合巴氏量表才能申請外籍看護」。
但請看中間「P.2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其實也讓醫療團隊評估巴氏量表無法評估的項目,
例如皮膚嚴重或大範圍之病變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失智CDR分數、兩眼矯正視力皆在0.01以下等,
若P.3巴氏量表分數>35,但經P.2認為仍有請外籍看護必要,醫療團隊可填寫說明、例外允許申請外籍看護:
註:這種「巴氏量表未通過、用附註說明特別許可」的案例,通常附註的用語是「需24小時照顧」。
Q2:跟Q1相反,符合身心障礙、巴氏量表,就一定能申請到外籍看護? |
原則上可以申請,
但若已用這位病人名義申請「外籍家庭幫傭」(幫忙家事、打掃,非照顧病人),就不能再申請外籍看護。(法源)
Q3:可以申請一位以上外籍看護嗎? |
原則上不行,一位病人只能申請一位外籍看護,
但如果你是「身心障礙證明記載為植物人」或「巴氏量表0分」,可以例外再申請一位。(法源)
Q4:請外籍看護有試用期嗎? |
外籍看護沒有「法定試用期」,如果仲介給你的勞動契約有2個月~3年試用期的規定,那其實是無效的;
不滿意看護時還是只能照程序,用驗證解雇或轉出的方式更換看護(這部分請詳Q6)。
註:其實試用期有個複雜的背景,外勞來源國大多有要求勞動契約中應寫明試用期長度,
但台灣法規上沒有試用期的制度,工作地在台灣所以優先適用台灣的規定;
這也是為什麼泰國2011年起,要求把試用期規定劃掉的原因,請詳外勞通訊社當年這則新聞。
Q5:不滿意外籍看護的話,可以提前解雇她嗎? |
當然可以,但就像我們在外工作老板不能隨便辭退我們(至少也要有資遣費跟預告期),
你可以選擇不同方式提前解雇外籍看護,不同方式各自有不同法定規範要遵守:
●方法一:驗證解雇 (法源1) (法源2)
簡單說就是把這個外籍看護fire掉,請到縣市勞工局申請《終止聘僱關係驗證》,
驗證程序各縣市不同,以台中市的規定為例,原則採「面談驗證」例外採「電話驗證」,
驗證基本上就是確認解雇原因是合理的,所以雇主(我們)跟外籍看護都要在場同意、驗證才可成立。
(仲介也可出席,但僅能當翻譯,不得表達意見;但面談驗證前雇主可請仲介指導應如何陳述解雇原因)
那要如何證明「解雇原因合理」呢?重點在於驗證時拿出「具體證據」,
例如:比起口頭說「看護照顧不周」,直接拍下「疏於照顧,使病人長褥瘡的照片」證據力就強的多;
另一種常見的仲介建議是,外籍看護失職時請其寫悔過書,
(記得請仲介提供雙語版 - 同時有中文及外籍看護國的語言)累計三張悔過書再送勞工局驗證。
驗證解雇成立後,外籍看護將被遣送回國。
●方法二:轉出 (法源1) (法源2)
根據這篇新聞,驗證通過有一定困難度,畢竟勞工部門也需要保護外籍看護權益,
此時變通作法是放棄驗證解雇、改採「轉出」辦理,把這個外籍看護轉出(仲介會把他從家中接走),
六十日內若有其他家庭願接手此外籍看護,即以「三/雙方合意」直接把外籍看護轉給對方,
六十日內若無人接手,外籍看護將被遣送回國。
(註:特殊情況下,外籍看護若希望再等等看其他機會,他可以在六十日後,再申請延長六十日)
註:如果你原本請外籍看護照顧家中病人,結果病人過世了,此時也是要用方法二把外籍看護「轉出」;
若希望看護多留一陣子、在家幫忙,被照顧者過世後,看護最多可再留約150天,如這篇說明。
Q6:我想提前解雇外籍看護,但同時也要找新外籍看護遞補,請問會有新舊任交接的空窗期嗎? |
目前法規上新舊任交接的大原則是:舊任「離境」或「被其他家庭雇用」後才可申請新任看護。
從[你提出驗證/轉出、外籍看護被接走]→[離境]→[申請新看護流程跑完、新看護抵台],都需要時間,
至於這段空窗期會多長,就看你提前解雇外籍看護的方式是Q5提的哪一種:
●方法一:「驗證解雇」後遞補招募
舊任被遣送離境後,可直接申請「遞補招募許可」(不需重跑巴氏量表這些流程),
若無意外,作業時間在一個月內可以完成新任遞補。
相關處理及文件請看《勞動力發展署網站:家庭看護工-遞補招募申請案》。
特別提醒,舊任離境的認定很嚴格,在填遞補申請書時要檢附「搭機證明正本」或「離境名冊」,
這篇經驗談就有提到外籍看護死賴著不上飛機的慘況。
●方法二:「轉出」後重新招募
如Q6所說,轉出後要有其他家庭接手舊看護,才能聘新看護,如果遲遲沒有家庭接就得等兩個月。(法源)
有人接手後,聘請新看護的方法有兩種,各有利弊:
第一種,保留資格用遞補函來聘僱新看護。
第二種,放棄原資格,重跑巴氏量表、重新跑初次招募許可的流程。
第一種因為是遞補函,所以你可以聘用的外籍看護時間,會扣掉 [舊看護已經服務的時間] ,
但因為不用重跑巴氏量表這些流程,流程簡單、空窗期會比較短;
第二種的優缺點剛好相反,重跑巴氏量表初次招募,非常耗時,但新引進的看護可以做滿完整的三年。
好,看完了Q5和Q6,我到底該用「驗證解雇」還是「轉出」方式辦理呢?
如果理由充分,用方法一絕對是比較快、空窗期也比較短的(畢竟不用等人接手舊看護啊),
但這篇、這篇、這篇經驗談普遍說方法一成功機率不高,如果舊任拖著不離境反而比方法二還慢。
我個人會建議,在決定前先打通電話去勞工局,或請仲介、有經驗的朋友評估驗證的可行性,
能走方法一就走方法一,但評估驗證機率太低的話就直接改走方法二吧!
Q7:如何教育我的外籍看護? |
如果你的外籍看護是新手,可能換尿布、翻身、擦澡經驗都沒有,有兩種幫他增加點技能的方法:
- 上課進修:你可以幫新手外籍看護申請政府的「補充訓練」(法源),把外籍看護送去「集中訓練」或申請指導員直接到家裡做「到宅訓練」,勞動部的這個網站有開課&收費資訊。
- 看書進修:勞動部有做給外籍看護的數位學習、台北市有做中印/中越/中英對照的《外籍看護照顧手冊》、門諾醫院有印尼語的教學影片,說明都頗詳盡,可以讓外籍看護邊看邊學邊做。
至於該如何防止外籍看護逃跑、如何管理外籍看護?請參考這篇、這篇、這篇經驗談,
「訂定工作行程表/工作守則」、「控管手機/電話卡」是基本要務,若發生看護逃跑處理方式請參考這篇;
另外,外籍看護國語教學可參考這篇經驗談、外勞基本法令教學可參考外籍勞工在臺工作須知手冊。
Q8:我請了外籍看護後,病況又變嚴重住進醫院 / 護理之家,我的外籍看護可以跟著我一起住嗎? |
如果是住進醫院,可以;
如果是住進護理之家、養護機構、醫院附設的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也可以但有限制:(法源)
● 限制一:要先跟勞動部申請。
● 限制二:每次申請跟著住進機構的時間最長是六個月,三年累積最多十八個月。
Q9:我家境不好、但又須要申請外籍看護,請問有補助可以申請嗎? |
如果你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可以免繳外籍看護就業安定費。(法源) (說明)
另外,雖然不是讓你請外籍看護變便宜,但鄭重提醒一下:
即使你已有請外籍看護,你也可能還是需要輔具補助、家裡無障礙設施補助、復康巴士補助、專業人員到府指導補助(職/物治師、營養師等)......這時你是可以申請政府的長照服務的喔~!請看衛福部網站說明。
站長OS:會特別提醒是因為......常聽到坊間流傳「有外籍看護就不能申請政府長照」......
這個說法部分有誤喔!有外籍看護還是可以申請「部分」政府長照補助滴~ (如上面提到的那些)
▼延伸閱讀:《政府長照服務》有哪些?(愛心提醒:有外籍看護還是可以申請部分政府長照服務喔~)
▼站外連結: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法令宣導手冊 (官方給我們的QA大補帖!實用!)
外籍勞工在臺工作須知手冊 (官方給外籍看護的QA大補帖!也實用! ex.在台懷孕可否解雇、膳宿抵薪資上限)
外籍勞工在臺期間管理資訊平臺 (勞動部網站,介紹直聘流程規範,但也有各種外籍看護情境說明)
就業服務法§58 (若是「外籍看護逃跑」而須遞補新任,處理方式請參考此法條)
▼感謝 服務於外籍看護產業的蔡岳吟前輩 熱心協助校稿本文。(也想校稿嗎?)
您好,我個人對Q5,方法二.轉出;此段第2行最後一句(仲介會把他從家中接走),有點質疑,在外勞轉出期間,雇主應該要負一些責任嗎?
回覆刪除資料來源:
Q:外籍看護工提前解約,辦理轉出應該要注意那些事項?
A:
(1) 須向勞動部勞發署報備,辦理轉出。
(2) 收到勞動部勞發署轉出函14天內要去就業服務站辦理登記轉出。
(3) 轉出期間管理責任還是在原雇主身上(逃跑責任還是在雇主身上)。
(4) 轉出期間住宿責任應由雇主處理(避免被非法使用)。
(5) 轉出期間如雇主委託人力仲介代為處理住宿,需支付食宿費用。
(6) 轉出期間轉出期間外勞在工作地仍持續工作,雇主必需支付薪資。(非廢止聘僱情況下)
(7) 轉出期效以發函日起60天,如入境僅一年內或特殊情況可在延長60天。
(8) 轉出期間,雇主仍需支付健保費,就安費在「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且同意外勞轉出函」情狀況下可不支付,但是一但以「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且同意外勞轉出函」辦理轉出,雇主不得取消轉出手續。
(9) 倘若外勞已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得持雙方或三方合意證明文件辦理薪資結清。